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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促进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 招商动态 |2016-07-07

一、资金支持

(一)千亿产业发展基金。每个千亿产业、电子信息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分别设立2亿元以上的资金专项,按产业制定基金使用管理细则,用于支持产业发展和重大工业项目建设。

(二)设立2亿元的生产调度资金,缓解中小企业流动性资金紧缺问题。对规模以上中小企业上年新增主营业务收入达20%或税收增幅达20%的,按竞争性分配原则,给予流动资金300万元—1000万元的支持。

二、补贴配套

(三)设立2000万元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对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创业孵化、股份制改造、人才培训、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农产品加工、都市工业园等给予支持。

(四)对列入国家和省淘汰目录的企业,按国家和省奖励资金的50%给予配套;对列入国家和省级清洁生产项目和能源管理中心项目,按国家和省补贴资金的10%给予配套。纳入省重点支持的产业集群,按产业关联和融合度给予50%的配套补贴支持。

(五)对中小企业当年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新购关键设备属国际国内或行业先进水平的,按项目关键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贷款贴息,单个项目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六)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的试点示范企业,分别补贴100万元和10万元。对建立软件园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的给予园区配套补贴100万元。

(七)中省在宜企业新上项目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技改项目设备投资1000万以上,且新购设备属国际国内或行业先进水平的,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200万。

(八)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民营企业,同级财政按国家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贴息50%,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九)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出口和参加会展。

(十)对小额贷款公司,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监管指标要求的,据其向中小企业、涉农(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职业经纪人)年度贷款总额超过1亿元的部分,每新增2000万元,同级财政给予10万元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一)对发行公司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成功的民营企业,由同级财政按发行额度的1‰给予经费补助。对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及其他企业债券获得融资超过1亿元的民营企业,由同级财政按融资额度贴息1个百分点。对于在境外上市且募集资金70%以上在本市投资且税收在市本级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补助200万元;税收在县市(含夷陵区)的企业,由市财政补助100万元。对选择在“新三板”市场挂牌上市的企业,其税收在本市级的,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并经证券管理部门正式受理备案后,市财政给予补助30万元;挂牌上市后且募集资金70%以上用于在本市投资项目的,再补助50万元。

三、用地支持

(十二)积极实行工业项目用地“先租赁后出让”的办法,以短期免费租赁方式将土地提供给企业,待企业项目投产发挥稳定效益后,再视情况改变土地使用方式,将租赁地转为出让地。

(十三)对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使用的土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供地。

四、激励奖励

(十四)对精细化工、食品生物医药、先进装备制造和新材料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新进规企业每户给予2万元奖励,对其他产业新进规企业每户给予1万元奖励。

(十五)对获得年度“全省县域经济工作先进单位”并保位进位的奖励50万元,获得年度“全省县域经济工作进位先进单位”的奖励20万元,对首次进入全国百强县市行列的奖励500万元。

(十六)民营企业新批准组建或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研究院)、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市财政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和省级创新型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七)民营企业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首次被评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且入库税收分别过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民营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

五、政策环境

(十八)城区各区引进项目、新扩建项目,根据产业规划分别在各工业园区落户,宜昌高新区和猇亭区负责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企业新增税收在10年内由引进企业的区与宜昌高新区或猇亭区五五分成。对企业的产业扶持资金,由引进企业的区与宜昌高新区或猇亭区均担。

(十九)对纳入市区两级分成的城区工业企业税收,以2014年为基数,企业新增税收市级分成部分在10年内全部投入各区设立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十)通过专项资金存款担保、企业抵押、区级财政再担保的方式与银行加强合作,放大资金倍数,引导银行加大对工业企业的贷款力度。

(二十一)将工业经济发展,市场主体培育作为各区政府年度考核和党政主要领导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提高权重。

(二十二)严厉查处利用行政权力对民营企业乱摊派、乱检查、乱处罚等违法行为。全面清理针对民营企业的收费项目,规范涉及民营企业的鉴定、检验、评审、评比等事项,规范执法行为,约束自由裁量权。

(二十三)对市域内民营高科技企业、重点企业或纳税大户企业引进的人才,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可在市县城区落户。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企业引进的高层次青年人才,提供市青年人才公寓或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周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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