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人!如果忽略了这件事,你将寸步难行……
| 招商动态 |2017-03-21
“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
《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日前发布!
到2020年,我省全面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有人可能会说,我失信又怎样?被点名了又怎样?日子还不是照常过,该怎样还怎样。但看了下边这些,可能就没那么“心宽”了。
严重失信者限制买房出境
《意见》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意见》提出,对严重失信行为和主体实施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等多重约束和惩戒。
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商业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服务,等等。
丢掉的信用可以修复!
丢掉的信用也是可以修复的,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如果“失信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其信用修复结果也会公示,相应的惩戒措施取消。
让守信者一路畅通
讲诚信的人将会享有多项“优惠”。
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可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措施。符合条件的人,如果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写个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也可以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
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
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
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信用加分等;
引导金融、商业销售等市场服务机构,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等。
建立信用档案实现公开共享
很多人存着“侥幸”心里,惩罚涉及那么多方面,各行各业,他们怎么都会知道我失信过?
只能说你想得太简单了!
各类主体的信用信息都将记录在案,实现信息公开和共享。
《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建设,建立各类主体信用档案,实现各类主体信用信息规范化记录、电子化储存。工商、民政、编办、质监等部门要加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信息要及时推送到省信用信息平台,省信用信息平台接收后在“信用湖北”网站集中公示并推送到“信用中国”网站。
我省将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建设省信用信息平台,力争2017年建立起横向联通省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组织,纵向贯通各市(州)、县(市、区)的信用信息汇集系统。
湖北:明确30种失信行为
那么,哪些属于失信行为?
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中曾明确指出:失信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认定的各种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办法》还对商务、政务以及司法领域的失信行为,分别作了界定。
1、商务领域失信行为
商务领域失信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的;
(二)恶意违约逃避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合同义务的;
(三)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
(四)发布虚假、夸大等违法广告的;
(五)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
(六)非法违规占用土地的;
(七)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
(八)发生质量事故的;
(九)发生安全事故的;
(十)违法用工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十一)未依法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十二)未履行环境保护法定或约定义务的;
(十三)弄虚作假骗取贷款、非法集资、违规担保的;
(十四)商业受贿行为,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务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
(十五)故意低价或者无偿转让、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债务的。
2、政务领域失信行为
政务领域失信行为是指企业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法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未经许可、批准,擅自实施的;
(二)未通过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依法进行的专项或者定期检查的;
(三)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关闭或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四)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
(五)偷、逃、抗、骗税以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六)故意提供、公布不真实生产经营统计数字的;
(七)以虚假申报材料等方法骗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
(八)在规定期限内,未向行政机关报送年度报告的;
(九)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以及转移、隐匿相关证据的。
3、司法领域失信行为
司法领域的失信行为是指企业在仲裁、诉讼、执行等司法活动中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企业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等方式提请仲裁、公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财产或权益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规避执行等行为,以及其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