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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陵区招商引资产业扶持政策

| 招商动态 |2017-10-31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跨越发展,据中央、省、市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招商政策如下:

第一条 基础设施扶持。对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的新上工业项目,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含新建厂房、新购设备,下同)在1亿元(含)至10亿元(不含)之间、且达到相应规定投资强度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项目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允许类、限制类的新上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评估价的50%执行,其与评估价的差额部分以投资履约保证金方式交纳,待项目开工、投产、达产后,分别以30%、30%、40%退还。对现有企业在原厂区内新上工业项目的,对工业用地容积率超过土地出让条件规定的,不再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对新上工业项目,由区政府负责完成项目用地红线范围的征地拆迁和“七通一平”,对不具备统一场平条件的,由区财政组织评审后,企业自行组织实施,区政府实行定额包干补助。

第二条 税收贡献奖励。

1.工业类项目。对新上工业项目投产后,且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达到200万元,前三年按企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净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企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净财力的50%给予奖励。

2.现代服务类项目。对新上现代服务业项目(包括文化旅游、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科研教育、健康养老等)建成投产运营,且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达到500万元以上,经认定后可按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净财力的50%给予奖励,奖励年限为自项目正式运营之日起5年。

3.总部经济类项目。对于经认定的新落户总部企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不含)之间的,按企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净财力的5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5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达到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不含)之间的,按企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净财力的6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5年。

4.高管人才激励。对年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可以按个人所得税区级净财力的100%奖励到高管个人,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连续奖励5年。

第三条 工业用电补助。对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的新上工业项目,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在1亿元以上(含),按用电量每千瓦时给予0.1元的补助,连续补助3年。同时,积极协助企业争取国家、省市相关政策。

第四条 贷款贴息支持。对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的项目,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不超过3年的贷款贴息,累计贴息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强企名企扶持。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中国行业细分领域前20强企业新上工业项目,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2亿元(含)至5亿元(不含)之间的,除享受其他扶持政策外,另一次性给予200万元扶持;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超过5亿元(含)以上的,除享受其他扶持政策外,另一次性给予500万元扶持。

第六条 外商投资奖励。对在我区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实际到位资金在1000万美元(含)至3000万美元(不含)之间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位资金在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权投资扶持。对新引进的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3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区属国有平台公司可参股支持,具体合作内容和国有股权进出方式由双方市场主体商议确定并以协议方式明确。

第八条 科技创新扶持。

1.对新落户我区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一次性扶持300万元。

2.经国家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落户我区,除享受有关政策外,再给予40万元落户扶持;落户三年内进入规模企业且仍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的,再给予10万元扶持。

第九条 企业用工扶持。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鼓励企业吸纳当年高校毕业生参加企业见习,对被上级纳入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的,企业可按规定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不超过6个月)的就业见习补贴;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由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条 一事一议扶持。对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新上工业项目,或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新上现代服务类项目,或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新上总部经济类项目,或具有特别竞争力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重点扶持。

本政策由区招商局及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止。施行期间,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原《夷陵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夷政发〔201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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